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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原则的适用

2021-10-28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比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更有效。⑵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3)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4)一般不追溯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不能追溯到过去,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除外。

相关法规

《立法法》 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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