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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哺乳假并不是从职工休产假之日起开始算,而是从婴儿出生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到婴儿满1周岁为止。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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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在1990年以“沪府(90)36号令”转发了原上海劳动局颁发的“沪劳保发(90)109号”文件。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哺乳时间是这么规定的:“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1周岁内每班照顾授乳,每班2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1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上述规定现在仍然有效。
不是,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所以产假是从产前休假开始计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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