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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第一条,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事关我国经济安全、人民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防打结合,遏制当前非法集资高发态势,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下一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完善体制机制,落实责任。进一步推动省级政府落实本地区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动有关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研究梳理当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相关“立改废”工作,研究建立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激励约束制度等。三是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对已暴露的非法集资问题,要突出重点,坚决打击,稳妥处置。同时,于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四是加强监测预警,打早打小。创新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强化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五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疏堵结合,进一步推动相关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正规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合理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开正门、堵邪门。 当前,要遏制非法集资的高发势头,割除非法集资这个社会毒瘤,加强宣传教育是最迫切、最根本的工作。要通过法律政策宣传让社会群众了解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通过典型案例提示重点领域风险,通过警示教育强化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理念,让广大公众做到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从根本上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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