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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修订)》第条,设立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八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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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并报拟设立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一)证券营业部申请表;(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规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事项出具的报告书;(三)证券公司对所属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清算等经纪业务进行统一监管的技术系统设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立证券公司的程序是: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设立;3、申请获得批准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4、领取营业执照;5、申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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