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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提起上诉者,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者,称被上诉人,同时应当列明一审时的身份,如: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如...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程序虽然都属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区别如下: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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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注意:上诉,刑罚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
(一)维持原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轻,但是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无法加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发回重审 1、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具体如下: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二审法院的作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五十一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二审案件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理赔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未提出理赔的,不予审理。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如果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更改或补充一审判决内容,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审批。在我国,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换言之,我国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属于对案件的续审,即第二审审理中所要解决的是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涉及上诉请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能上,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是事实审查,也是法律审查。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如果上诉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判决的全部,二审法院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进行审查;如果上诉人只要求变更或撤销判决的一部分,二审法院只要围绕上诉请求的一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进行审查即可。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既包括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包括上诉人未提出但与上诉请求相关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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