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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一般会做一份报告,报告详细列明开标、评标的过程,唱标价格等信息。当然也会写明具体的废标原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招标...
可以,但是一般会做一份报告,报告详细列明开标、评标的过程,唱标价格等信息。当然也会写明具体的废标原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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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除投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二)影响采购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四)因重大变化取消采购任务。在第一种情况下,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即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向其发出要约的供应商少于三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竞争,采购人无法在足够大的范围内获得竞争价格的优势。在第二种情况下,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招标采购过程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益。第三种情况下,由于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因此必须拒绝所有投标。在第四种情况下,由于非采购人可以预见和控制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变化,采购人不再需要相关货物、项目或服务,或者客观上无法采购,因此必须终止采购活动。
你说的作废是指协议终止或解除,合同关系结束,但是如果在案件中能证明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总而言之,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
没有相关规定,可以马上开始二次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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