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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后多久能重新招标

2021-10-28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除投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二)影响采购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四)因重大变化取消采购任务。在第一种情况下,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即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向其发出要约的供应商少于三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竞争,采购人无法在足够大的范围内获得竞争价格的优势。在第二种情况下,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招标采购过程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益。第三种情况下,由于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因此必须拒绝所有投标。在第四种情况下,由于非采购人可以预见和控制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变化,采购人不再需要相关货物、项目或服务,或者客观上无法采购,因此必须终止采购活动。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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