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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各管制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管制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
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开展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二)按照规定的种类和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三)按照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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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开展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二)按照规定的种类和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三)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受训人进行考试考核;(四)适时对已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评估,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修订培训计划;(五)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模拟训练设备;(六)按照规定保存培训记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分为管制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和管制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管制知识和基本管制技能,在符合条件的管制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基础培训包括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和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在管制单位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管制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管制单位和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管制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基础专业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了解掌握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是进入岗位培训和获得管制员的前提条件。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掌握从事特定类别管制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是增加管制执照特定类别的前提条件。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包括雷达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和其他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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