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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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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因此,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优先股没有明确的清偿顺序,但是在公司破产时,债务人的财产在清偿完所有债权后,优先于普通股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公司股权属于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他方便财产可供执行,而且股权的价值大于执行费用,依据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对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拍卖、变卖等,以所得的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无法变价的,还可以将股权抵债。在进行拍卖前,一般应先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决定拍卖的,还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拍卖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现行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执行的规定虽然规定得比较完善,但是如何使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同时避免法官在执行中的主观随意性,现行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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