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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身职工,一直做到退休,福利也要好一些。合同工:按一定年限签合同,工资比正式工少,到时合同到期叫你走你就得走。严格来说现在应该都是合同工,因为劳动法规定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只有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过现在很多国有企业仍有这种区分。具体来说,正式工企业总觉得是自己人,可以培养,劳动合同期限比较长,在升职培训等方面也有照顾,档案也有企业统一管理,企业遇到关停并转等情况以后也会优先照顾这些人。一般合同工一年一签,且档案多放于人才,有点类似于当年的临时工,企业保障性不强。
关于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我简单回答一下: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某些方面仍然不同于企业,所以应用于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不同。适用于狭义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企业,适用于聘用合同的范围主要是事业单位。二、政府干预程度不同。市场主体不同于企业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仍然对事业单位进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编制管理。国家分配资金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二是资金管理。比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都是国家全额拨款。虽然这些单位以聘用合同的形式聘用新员工,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和教师工资福利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主要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因此,事业单位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了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反映了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三、不同的管理监督部门。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分别对事业单位和企业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反映了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从完整的行政管理模式向契约管理模式的转变。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在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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