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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妇女嫁入男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
政策性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因各地政策差异,无法做出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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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可以承包农村土地。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以及拆迁费用的补偿等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和男子的权利是平等的。妇女结婚、离婚等并不影响其所享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一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妇女财产权是妇女许多权益当中的一种,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么农村妇女财产权益有哪些呢。 农村妇女财产权益有哪些: 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相邻权;抵押权;值权;留置权;典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力;债权;接受扶养、抚养赡养的权利。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与男性享有一样的土地使用权利、宅基地审批权,嫁城妇女按照相关政策不能申报户口的,原居住地不能收回已有的土地使用权;嫁城妇女及其随母子女的户口都在农村,仍享受村民待遇。 西安市周边部分农村仍按照乡规民约,对嫁城姑娘待遇有差别。借此,呼吁一些农村村委会负责人能树立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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