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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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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是通过出售,更换或赠予重新转移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必须按规定进行户籍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进行户籍登记。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重点说明取得土地、投资建设、转让理由:受让方应说明用于建设哪些项目,并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受让土地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申请转让。双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2、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受让方投资项目审批、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4、受让方平面布置图;5、受让方勘察定界图及报告;6、受让方房产证复印件(首次转让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转让方和国土分局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7、转让。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8、转让。受让方法人代表证明原件;9、转让。受让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0.转让方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原转让合同复印件;11、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必须由受让方法人签字并盖章;12、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13、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环评审批复印件;1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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