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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
新环保法第53条概括规定了环境保护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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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参与程序的义务。
新环保法第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点内容: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负有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定义务。
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在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基本权利以及政府信息的公开。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更好地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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