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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在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基本权利以及政府信息的公开。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更好地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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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新环保法第53条主要规定了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一般权利,即“公民、其他组织有权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也就是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是环保法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的一条内容,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以及为了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为公民提供便利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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