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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治社会,并非每个人都有罚款权。有罚款权的,只能是法律授权的国家特定机关。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各种企事业单位,都不能赋予自己罚款权。 ...
“偷一罚十”并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但是因为法律不会将一个违法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要件。“偷一罚十”的行为并不构成单方允诺之债,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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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在一个法治社会,不是每个人都有罚款权的。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行政主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而商家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没有对外罚款权。可见,商家自行制定的“偷一罚十”并无合法依据。
商家的“偷一罚十”的告示是不合法的,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反而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
商场偷一罚十的规定是不合法的,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场是不能以声明、通知等方式作出对顾客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否则内容无效。因此商场“偷一罚十”的规定,显然对于顾客来讲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就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商场不是行政主体,没有处罚权力。因此当商场发现有涉嫌偷窃的顾客的时候只能通知公安部门来调查处理,商场没有权对消费者是否偷窃进行审讯,更没有权作出“偷一罚十”的处罚。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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