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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一般来说,1、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不满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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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8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这“一定时间”到底是多长时间呢?《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坚持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首先,在2014年最新颁布的国家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期限为15天。但是,由于各地区标准不同,所以在遵循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自己也做了一些调整。 其次,例如广州在2013年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规定难产的广东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比国家规定的难产增加15天产假,又多了一倍。 最后,除此之外,难产中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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