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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公司,若公司遭受严重亏损,是否需要先偿还外债?

2024-12-08
如果合伙经营遭受损失导致经济负担,首先应由所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资产进行清偿。如果仍未偿还的债务存在,普通合伙股东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股东则仅需承担其认缴投资金额上限的法律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普通合伙股东所需承担的债务超过其分配到的亏损份额,他们有权向其他合伙股东追回超额部分。另外,如果某个合伙人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有权提出先将企业全部资产用于偿还债务,然后让其他合伙人予以补充剩余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表明,如果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则规定,如果普通合伙股东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他们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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