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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公司亏损严重先不倒闭需要偿还外债吗

2024-05-10 2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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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因合伙经营遭受损失导致经济负担,首先应由所设立的合伙企事业以其全数资产进行偿还。如仍存在未被偿还的债务,则须由普通合伙股东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股东亦仅需依据其所认缴的投资金额为上限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在这其中,如有普通合伙股东所需承担之债务超出其所分配到亏损份额的,他们有权向其他合伙股东索回超额部分。同时,如果某个合伙人需要对企业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时,他有权提出先将企业全数资产用于偿还债务,然后剩余的债务再由各合伙人予以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n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n(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n(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n(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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