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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2023-06-11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看病产生的医疗费、因耽误工作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造成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果造成死亡,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去的人活着时扶养的人所需要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侵犯生命健康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一般伤害、致人残疾、致人死亡三种。造成一般身体伤害是指身体受到伤害后,经过积极治疗可以恢复健康,不影响劳动和生活能力的情形。造成一般伤害时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1)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交通费;(3)受害人的营养费;(4)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致人残疾也就是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经过积极治疗后仍然不能恢复健康,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致害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还要赔偿受害人生活补助费。 致人死亡人的,致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外,还要支付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赔偿年限到被扶养的年满十八周岁;被扶养的人是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赔偿年限到被扶养的人死亡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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