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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看病产生的医疗费、因耽误工作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造成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果造成死亡,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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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如下: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责任包括: 抢救费等必要的医疗费用、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陪护费等。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其中的赔偿损失,是指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和健康的行为人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付一定的金钱或物质,以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获得补偿和慰藉。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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