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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指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人人能够尽可能健康。这些条件包括确保获得卫生服务,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适足的住房和有营养的食物。健康权不是指身体...
生命健康权包括哪些: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两类: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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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也仅保护公民的生理健康,以公民的生理健康利益为内容。所谓健康权也就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群,仅为公民所享有,法人无所谓健康权。 侵犯健康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行为: 一、侵犯健康权的行为包括暴力行为 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严重的侵犯公民健康权的违法行为。 二、侵犯健康权的行为包括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这种侵犯健康权的行为是指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队人员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须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条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时间、种类以及如何使用,必须与被管理对象的行为程度相适应,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时,则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否则会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 三、侵犯健康权的行为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种表现形式 在不该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而使用武器、警械侵犯了健康权: (一)使用武器、警械程度与被管理者的行为不相应侵犯了健康权。 (二)使用武器、警械的种类上选择错误,使用武器、警械违反法律批准程序等等侵犯了健康权。 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侵犯了健康权,国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犯健康权的行为包括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这种侵犯健康权的行为是国家赔偿法的概括式规定,是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对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标准作了规定: 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侵犯生命健康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一般伤害、致人残废、致人死亡三种。 致人残废就是指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经过治疗后不能恢复或不能全部恢复健康,致使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或生活能力的情况。致人残废,致害人除承担一般伤害应赔偿的各项费用外,还要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 致人死亡的,致害人除赔偿受害人死亡前的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的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根据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程度不同,对一般伤害、致人残废或致人死亡,其赔偿范围虽然不同,但都应坚持全部赔偿的原则。确实无力全部赔偿或一时不能全部赔偿的,可以延期或者分期赔偿的原则。 一般伤害就是身体受到伤害后,经过治疗后可以恢复健康,不影响劳动和生活能力的情况。一般伤害,致害人的赔偿范围包括: 1、受害人的医疗费; 2、受害人的营养费; 3、治疗期问的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 4、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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