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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犯了重大错误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等劳动者原因被辞退的,不能得到补偿; 如果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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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属非法辞退。那么,这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获得赔偿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此可知,即便用人单位具备辞退的法定情形,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否则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补偿。那么,具体来说,当没有书面通知突然遭到辞退我们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呢——一、代通知金其实,所谓的代通知金,主要是借用港台的说法,而运用到我国的立法上即是指上文提到的,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而关于代通知金的标准,则主要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工资标准而确定的。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并非只要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都可以通过支付代通知金来弥补,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二、经济赔偿金在没有提前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非法辞退,除了能够获得代通知金外,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至于具体的经济补偿则是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对用人单位非法辞退行为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属于劳务关系,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金按聘用合同办理。职工59岁到用人单位工作,年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和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之后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解聘是否享有经济补偿,按与用工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犯了重大错误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等劳动者原因被辞退的,不能得到补偿; 如果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原因无过失性辞退或者被裁员的,则可以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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