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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由省级人民...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有严重疾病,需要外出就医,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的罪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一、具有监外临时执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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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部门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进行执法和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监督。决定在监外缓刑服刑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改判的情况通知负责执行监外执行的司法局,对违法者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违法者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和改造,并遵守有关规定。
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法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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