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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
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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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六条,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不能自理的鉴定。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规定,监狱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定的,由监狱区域提出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定。 对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疾病诊断或妊娠检查。对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罪犯不能自理鉴别小组进行鉴别。第十一条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没有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推荐担保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人应当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区人民警察应当集体研究,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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