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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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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六条,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不能自理的鉴定。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规定,监狱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定的,由监狱区域提出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定。 对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疾病诊断或妊娠检查。对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罪犯不能自理鉴别小组进行鉴别。第十一条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没有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推荐担保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人应当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区人民警察应当集体研究,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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