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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
《行政复议条例》于1990年11月9日国务院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维护和监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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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属于《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特殊管辖的案件;(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拒绝接受转送,也不能再自行转送其他复议机关。如果受转送的复议机关认为对该转送案件确无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在地域管辖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注意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上,该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行政复议法院管辖级别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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