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规定了级政府哪个部门管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既要考虑到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又要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公正办案;既要考虑到便于行政机关应诉,又要充分保障原告行使诉讼权,便于原告起诉;既要考虑到各人民法院承担审理行政案件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又要兼顾各级人民法院分担的工作量的适当与均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直接管理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118人已浏览
1,676人已浏览
299人已浏览
3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