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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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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我国的法院众多,但针对具体的案件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可以进行管辖的。此时需要按照法律中的规定,确实具体的管辖法院才行。若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话,那么法院也是不会受理案件。至于法定管辖的分类,就包括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
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1、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机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上述仲裁委员会对其区域内的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可以依法及时去提出仲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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