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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劳教检察工作,根据XX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结合劳教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入所检察的内容:(一)劳教所对被决定劳教人员的收容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劳教所收容劳教人员有无相关凭证: 1.新收容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2.被收回所内执行剩余劳教期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批准手续; 3.从其他劳教所调入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审批手续。(三)劳教所是否收容了不应当收容的人员。
入所检察的方法:(一)劳教人员个别入所的,实行逐人检察;(二)劳教人员集体入所的,实行重点检察;(三)对新收劳教人员大队,实行巡视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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