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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后,当事人以前的名字还可以使用,但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以前的名字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只保护现在的姓名,如果现在的姓名被侵犯了,可以依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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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改过名字,只要有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还可以再改。《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可以,《户口登记条例》有明确规定,但姓名一般不能轻易更改,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改名的一般要求:具有正当的改名理由,因由乳名改学名;父母离异更名;再婚子女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等。需申请者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籍窗口,领取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公安机关审批通过后即可改名。 2、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可以,需要有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由房产证登记人,共有人,受让方,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需要出具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注明。《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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