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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需参照当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1、根据被...
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需参照当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1、根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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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除后获得的赔偿或安置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至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也是按照上述方法分割的。 被拆迁房屋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后获得的赔偿或者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确定拆迁后获得的赔偿归属,即被拆迁房屋是哪一方的个人财产,拆迁赔偿归哪一方所有。
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需参照当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1、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拆迁安置方式的不同: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 (2)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且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存在增购面积的,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的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拆迁补偿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需要明确房屋是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需要明确补偿房屋所在地的拆迁补偿政策。再次,需要明确拆迁补偿房屋中是否有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同住人的因素。根据《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被征收人将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补助和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关于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若安置房屋市场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市价,被征收人应补足差价,相应的,被征收房屋价高的,高出部分由房屋征收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则拆迁补偿当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与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若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屋市场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市价,用于补足差价的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安置时获得的拆迁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等费用,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应结合拆迁补偿房屋所在地的拆迁补偿政策,确定拆迁补偿房屋中是否有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同住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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