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遗失房产证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以办理遗失房产证补证。 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人不会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以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
房产证丢了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可以办理房产证遗失补证。 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没有房产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遇到房产证丢失的情况,可先到房管局产权科进行房产证挂失,然后登报声明,半年过后,房产证就自动作废,可再领取新房产证。最后,可根据其他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没有房产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遇到房产证丢失的情况,可先到房管局产权科进行房产证挂失,然后登报声明,半年过后,房产证就自动作废,可再领取新房产证。最后,可根据其他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没有办理房产证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因为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在房管局案,所以不存在过户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禁止上市交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6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80人已浏览
3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