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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房产证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以办理遗失房产证补证。 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人不会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以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
没有房产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可以办理房产证遗失补证。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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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书丢失可以补发,产权证书丢失后,应当先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报告。登记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后,业主到居委会出具证明信,然后携带所有户籍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办理产权证书丢失手续,房屋管理部门将向业主提供遗失房屋的产权证书声明。业主持有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声明见报后,如无异议,业主可持有身份证、声明原件、报纸原件等相关材料,填写产权证书申请表,业主到指定报纸发布公告,通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异议,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新的产权证书。
没有房产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遇到房产证丢失的情况,可先到房管局产权科进行房产证挂失,然后登报声明,半年过后,房产证就自动作废,可再领取新房产证。最后,可根据其他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可以。根据《住宅登记办法》第27条,住宅权利证明书、登记证明书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住宅登记机构申请交换。在房屋登记机关更换之前,必须回收原房屋所有权证明书,登记证明书,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相关事项。房地产证明书丢失后,本人必须持有身份证明书的原件,在住宅登记交易中心文件查询厅办理补充证明书的手续,本人必须如实填写补充证明书申请检查证明书,签字按指纹。工作人员发行声明房屋所有权证无效的介绍信,当事人用介绍信向当地报社报告,报告日起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声明的全版报纸,身份证明原件和档案室发行的其他资料,在住宅登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进行补充登记。大部分地区的公告时间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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