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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使用证明不是合同,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的内容,只是一个证明。商标是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但是最好双方还是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法律责任,避免...
《商标法》并没有明确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纳入商标使用证明一类。但在实际审查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明一般都被认可为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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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应当包括: 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的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在经国务院或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的广告上发布; 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务、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及其他与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算作商标使用证明,但需要商标被认可人实际使用了该商标。也就是说将商标用于:商品及其包装物或者容器;广告宣传杂志、报纸、电视广播等推广宣传材料;带有商标的合同等交易文书。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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