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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房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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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 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机构、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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