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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措施,完善...
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和控告。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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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引导信用担保行业形成协调、互助、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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