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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进出口异常情况,为中小企业及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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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资源综合利用、社会保障、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小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按照规定与职工签订,按时支付工资,并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建立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筹集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依照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鼓励政策、管理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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