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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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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如下: (1)征收土地,应先上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征地得到批准后,发布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签订补偿协议。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地程序如下: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2。经批准后,发布征地公告;3。被征用农民同时提出意见,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4。被征用农民应当进行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地的,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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