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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审查期间,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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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二)属于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在三十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量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对省(自治区、)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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