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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消除地役权:(一)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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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方、承包方、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 具体分三种情况: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如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发包;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二)土地承包的种类不同 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 (三)承包方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应以何种程序维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土地所有权由土地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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