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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劳动纠纷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须先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后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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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1、申诉: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及劳动关系的主体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引起的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书面材料后予以审查,七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对符合有关劳动仲裁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2、:立案后,仲裁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后,被诉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明书,按期提交答辩书,委托代理人填写授权。双方均预交仲裁处理费等。仲裁庭在立案后一般应于60日内结案,因案情复杂需延期的需由仲裁委批准。3、执行:仲裁委的裁决书下达后,如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服仲裁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书即失去法律效力。如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步:当事人申请当事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事件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手续。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案件。第二步: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事务机关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审查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仲裁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相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通知申请人补充。三、第三步:仲裁前准备(一)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清除事实,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一人独自进行。(2)对应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调查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3)调查科学调查。仲裁庭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人应在受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无法完成的,应在要求期限内通知委托人仲裁委员会。(四)制定仲裁方案。步骤4:仲裁审理(1)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在开庭前5天,必须书面通知开庭日期、场所。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在开庭前三天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决定。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仲裁法庭同意中途退出法庭,则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仲裁法庭同意中途退出法庭,则可以缺席判决。(2)先调停。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调停,不能调停的,应立即仲裁。调停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停书,调停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由仲裁员签字,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送达当事人。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者调停书送达前当事人后悔的,当事人拒绝接受调停书的,仲裁庭必须立即仲裁。(三)开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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