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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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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2、履行报批程序3、公告4、下达收回决定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当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开展旧城改造的时候,可能会重新调整土地规划,这个时候,会征收部分土地,单位和个人手中的土地使用证要被收回。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依法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2、履行报批程序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3、公告根据《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4、下达收回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五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根据国土资源部40令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的流程如下: 1、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2、就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多数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举行听证会; 3、进行补偿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发放补偿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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