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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热水器电死人,属于该热水器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责任。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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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对于跑水造成的损失,要看造成暖气跑水的原因,以此判定责任的归属。如果是市民对供暖设施保管不当、私改等原因,则不属于供热部门的责任,但供热部门可以负责维修。如果是供热设施自身的问题,比如暖气片坏了、零件老化等造成的漏水,则属于供热部门的责任,应该由供热部门赔偿。 可以到法院提出申请,鉴定跑水的原因。当事人要依据实际情况客观地估算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失败,双方要在法官引导下进入鉴定程序。“先由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预交相应的费用,双方选定评估机构,并确认评估项目。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的结果将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按照民法规定,故意侵权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过失侵权行为也可构成共同侵权。过失共同侵权指行为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与他人行为结合导致损害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行为人已经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与他人行为结合导致损害后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后果。本纠纷中,根据相关规定,热力对于李明家自用设施不负有管理、维修责任,但事实上已经提供了维修服务。作为热力管道专业维修者,热力公司应尽到妥善的维修及注意义务,现在维修点出现漏水,如果热力公司不能证明漏水是由设施老化导致,且其维修操作并无不当,那么就应认定热力公司在维修过程中存在过失。李明作为热力管道除污器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设备尽到注意与管理义务,应认定其对于张华的损失也存在过失。另外张华租赁地下室存储货物与漏水并无因果关系,且其是否履行出租用房登记备案手续属于行政部门查处范围,不能以此认为张华对于漏水存在过错。因此,热力公司与李明对于两者行为结合造成损害后果均存在过失,构成过失共同侵权。但由于热力公司为专业热力维修者,而李明不属于具有专业热力维修知识的人员,因此李明的过失程度应小于热力公司,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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