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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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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发明专利的归属及权利行使: 1、两个以上的人如果合作完成一个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 2、如果合作开发者中一个要申请专利权,另一个人坚决反对,这个时候不能申请专利,只能采取对技术秘密的方式来进行保护。 3、如果合作开发人中的一个主张申请专利,而另一个放弃,一方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我提如下方向性的观点:1、两家公司都有专利号肯定是错误的,不合法的。2、原合作开办公司的时间专利是作为出资,还是转让,还是给公司许可使用这个不清楚。3、林先生出来开办公司与原合作人对专利这一块是怎么约定的。4、现公司对林先生的专利又是怎么约定的。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搞清楚,林先生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以后两家公司都发展了,纠纷可能就更大了,建议尽快解决。
合作发明专利的归属及权利行使: 1、两个以上的人如果合作完成一个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 2、如果合作开发者中一个要申请专利权,另一个人坚决反对,这个时候不能申请专利,只能采取对技术秘密的方式来进行保护。 3、如果合作开发人中的一个主张申请专利,而另一个放弃,一方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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