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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产权证明,如房产证、...
1、赠与人的房产证。 2、赠与人是否是房产的唯一享有者,如果其合法配偶健在,其配偶需要出具放弃房产权的法定证明;如果其配偶去世,其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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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委托律师设计公证法律方案,当事人认可律师设计的方案后,由律师联系公证。在律师的带领下,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对于一些情况,公证处可能不给公证。此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见证)。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的赠与合同,这份合同并不是签订之后就立即生效,而是必须等赠与人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3、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受赠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二)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文本;(三)被赠与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四)赠与物共有人同意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五)赠与物属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六)赠与物属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八)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房产赠与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过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赠与合同; 4、房屋产权证;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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