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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审理程序是什么: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程序为:首先,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需要回避;然后,当事人开始举证质证;然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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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的审理程序具体如下: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是仲裁裁决的依据。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根据这一规定,仲裁中的证据一是来源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证据。二是来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仲裁庭对证据的收集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当事人进行读者辩论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3、劳动纠纷证明,比如没发工资,就找证据证明没发工资,工伤就找证据证明存在工伤,等等 4、身份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比如工商登记资料 5、上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交纳一定的仲裁费用
仲裁庭成员确定后,仲裁庭即依法成立,就可以进行审理。但仲裁是开庭审理还是根据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进行书面审理的方式,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开庭审理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仲裁的开庭审理主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通过当事人开庭日期。开庭日期确定后仲裁委员会须按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通知当事人,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路途退庭的,视做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申请退庭的,不影响仲裁进行。 (2)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调查阶段自开庭时开始。开庭时,先由申请人陈述案情,讲明事实后由被申请人答辩、陈述事实,仲裁员提问当事人。经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问。仲裁调查阶段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应提供证据,并对出示的证据当庭质证。另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以便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 (3)仲裁庭辩论。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就案件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陈述自己的主张,相互辩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结束后,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4)和解与调解。和解、调解同民事诉讼中的和解、调解的规定、过程、本质相似,这里不赘述。所不同的是,仲裁和解后可以以撤回申请的方式结案,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方式结案;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应制作调节协议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协议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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