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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开庭审理的程序为:首先,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需要回避;然后,当事人开始举证质证;然后,当事...
仲裁的开庭程序一般包括开庭前准备、开庭调查、开庭辩论、调解、开庭终结五个步骤。 (1)在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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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流程一般包括开庭前准备、开庭调查、开庭辩论、调停、开庭结束5个步骤。(一)开庭前,首席仲裁员或独立仲裁员明确当事人是否来法庭,通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仲裁法庭的构成方式和仲裁法庭的构成者,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开庭纪律。(2)开庭调查,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由申请人答辩,提出反对请求,其次,根据申请和答辩,调查争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争论的焦点,调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或仲裁庭收集的证据。(3)开庭讨论的一般讨论顺序是,首先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仲裁庭提出意见,然后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就争论问题进行讨论。辩论结束时,双方当事人提出最后意见。(4)调停、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停,调停可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不愿调停的,仲裁庭不予调停。(5)开庭结束,开庭结束时,当事人阅读审判记录,在记录的各页签字。仲裁庭成员也应在记录的最后一页签字。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进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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