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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争议; 2、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上述不受理范围,均属于不可以申请仲裁范围。
劳动争议的主体不合格是指双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主体不合格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资格,即用人单位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另一种情况是,虽然你们双方的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范围,但你们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确定其中一方不合格,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建议查明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以真实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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