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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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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假人员早日康复,根据按劳分配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作出以下规定:一、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0%;(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工资。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70%;(二)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支付本人工资的80%;(三)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你查当地的政策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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