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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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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构成刑事拘留:是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正在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没有规定具体金额。赌博是一种犯罪,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才能构成犯罪,但是刑法在赌博罪中没有设置“赌博多少金额构成犯罪”这一情节,只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这两个情节。“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这两个情节则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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